1、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乙某起诉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不属行政案件,而是民事案件。因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权既不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国家证明权,公证法没有规定这种国家证明权可以起诉,因此,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向法院提起撤销公证书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2、当然,法院依法不受理撤销公证书的请求,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已无路可走,如果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①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指出公证书的错误,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后,若仍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公证处赔偿,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证书的内容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