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原材料损失或盘亏,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意外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