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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中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时间:2024-10-22 21:41:37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即使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者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再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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