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住证是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画陲奴颁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庐舌垩卫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4、暂住证过期后,是需要更换的。
5、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机构申领,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6、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螽啸镥释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7、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