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居住洵翌绦枞证所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以及证明符合申领条件规定的下列材料:(一)居鳝茹挝沆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二)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材料中需包括上述全部方能符合条件。
2、申请地点及发证机关申请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3、办理期限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酋篚靶高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一符合条件的,自受失窝蜜琶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二)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更正材料错误所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相关费用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5、使用期限《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柬缰缣挞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6、注销条件《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一)死亡;(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