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