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承包人共同确定出中标人,然后最后呢签完合同之后7天内把副本给到班上进行留存好,这是第1种方式,然后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第2种方式,第2种方式说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招标的,我们来看一下同样还是这样
2、首先承包人要在你开始招标之前14天向发包人去报送招标方案,这个跟前面是一样的。然后发包人收到之后7天内来进行审批还是一样的,然后再往后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的合同,其实就这么一点点不一样,前两个时间跟前面都是一样的。
3、第1个,他说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本项约定的确认和批准我们来看一下,这里又提到了很多时间吧,你看首先第1个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28天先向监理提出书面申请,你注意,接下来我们讲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那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话,那可以由承包人自己确定。
4、那也是可以的呀,所以在这里他提到承包人在签合同之前28天先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监理收到申请后,三天内报送给发包人三天,发包人收到申请之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可,如果你在收到之后14天之内没有任何答复,视为他认可,然后再往后如果说发包人认为供应商或者分包人无法买。有要求的话,他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去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往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的一些副本报送给发包人留存
5、这个跟前面是一样的,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国家项目,它涉及到的时间更多更杂吧,嗯,他首先呢是在签合同之前28天先提交给监理。申请县里收到,完了之后三天内,那要报送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之后14天内提出意见,
6、或是予以批准,如果说发包人不认可,那么他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去确定,然后最后签完合同之后,同样7天内要把这个合同的副本报送给发包人留存,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第2种,第2种呢就是干脆由发包人。
7、再去实施这个暂估价项目,不需要由承包人去找别人承包人自己去实施,我们来看一下啊,这里非常简单,他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旎髂坑若同订立和履行延迟的话注意,抱你的原因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长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且要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这个很好理解吧,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那么发展就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