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指导。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2、准备资料: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实地检查,填写娱乐场所实地检查表。1.位置:是合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4、公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5、听证。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审核与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子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7、证件送达。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