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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时间:2024-10-13 16:02:40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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