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
2、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算起。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允以清除。
4、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5、简单的说,驾照记分周期=初次领证日期+12个月。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
2、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算起。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允以清除。
4、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5、简单的说,驾照记分周期=初次领证日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