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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卵引起的伦理问题

时间:2024-10-12 10:41:50

1、我国法规规定:赠卵是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供卵行为:允许无偿捐赠配子,赠卵者应完全知情并签定知情同意书:每位赠卵者最多使五名妇女妊娠:随访率率达100%。由于卵子来源稀少,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供受双方的样貌特征及血型吻合。卵子捐赠同精子捐赠一样存在潜在疾病遗传与子代近亲婚配问题。另外,众所周知,捐卵者必须经历超促排卵,麻醉下取卵等步骤,忍受一定程度的肉体痛苦与潜在风险,是否应由受赠方给予供卵者一些物质或金钱补偿?欧盟规定:不支持给予供应者相应补偿,但路费等应报销并限制数额: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捐赠是无偿的。但因捐赠导致的任何开支或收入损失可给予补偿。从受赠双方看,给予捐赠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似乎是可行的,但一旦使得这种行为商业化,就可能将该技术引入歧途。目前,依据我国国情,允许无偿捐献卵子,但给予捐赠者一定的药物和路费补偿。

2、通过赠精子/卵子获得孩子,其遗传学,生物学及社会学亲代不重合,造成亲子关系复杂化,子女法律地位上存在争议,可能由此引发财产继胱絮枳砖承,抚养与赡养执行等社会问题,美国在早期判例曾认为供精人工受精子女为生母的非婚生子女,后于1972年的【统一亲子法】规定:在生育中,如符合同意原则,丈夫必须书面承诺并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讲丈夫视为胎儿的自然父亲。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凡供精人工受精生育的婴儿,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该婴儿的父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对通过该项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出生有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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