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一年以上为落户的,需持以下手续,经派出所审核,填写《超期落户人员审批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村(居)证明;
申请人夫妇户籍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超生的要到计划生育局签字盖章);
出生证明(出生证或住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计生办盖章)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超生的罚款通知、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婴儿出生一年以上为落户的,需持以下手续,经派出所审核,填写《超期落户人员审批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村(居)证明;
申请人夫妇户籍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超生的要到计划生育局签字盖章);
出生证明(出生证或住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计生办盖章)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超生的罚款通知、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