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购入利率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如何入账?持有至到期投资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亦或是其他货币资金?
②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到期收益如何入账?是否需缴纳营业税?自行申报还是银行代扣代缴?
问: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问:我公司将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办理了短期理财产品,名称叫“对公结构性理财按期滚动产品”。该产品主要内容:银行将企业委托的资金按照约定生效的第一天从公司账户划出,以7天为一个理财周期,预计收益为1.55%,到期结束后将本金及利息转回到公司账户。由于利息较高,这部分利息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20号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客户将银行存款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短期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客户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
由此可见,此浮动收益不符合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的,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因此,客户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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