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
3、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请,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等。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
3、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请,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