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分类:(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2、【释义】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及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管辖】 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依其类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3)、(4)项,第24条及第25条等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担保物权多以合同设定,属于动产担保物权或者权利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4、【法律适用】 处理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
5、【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适用本案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