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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4-10-15 03:10:59

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执行法官应将有关证据材料报执行实施科科长同意后,经局(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执行法官应将有关证据材料报执行实施科科长审核后移送裁决部门。执行裁决部门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局(庭)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再移交执行实施部门实施。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和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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