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费应从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房日期开始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可以拒绝交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业主可以拒交。
3、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的范围内,业主可以不交。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以拒交。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也可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可对擅自提高的部分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未如期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局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以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