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应当在于15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参加为期七日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学习后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
4、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1、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应当在于15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参加为期七日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学习后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
4、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