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如果双方长时间协商不成,那么政府部门也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要求对方搬迁。如果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搬迁的话,政府部门是有权利要求强制搬迁的。当然这个时候补偿已经给他提前预留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