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含义及适用刳噪受刃条件
(一)善意取得的涵意。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1]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协调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在商品交换日益频繁的时代,为保证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原所有权的利益为代价,确保善意受让人交易的安全。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于执行机构而言,更为重要的是提炼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件,从《物权法》第106条可知,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
1、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原权利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物权行为。其具体包括以下2种情况:
(1)处分权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如不动产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如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为他人占有的物,主要包括因租赁、借用、承揽、保管等合同而交付他方占有的动产。[2]
(2)处分权人虽有处分权,但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如所有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权人即成为无权处分人,因为依法查封的物品,不能成为交易对象。但应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在此种情形下所为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查封和扣押具有公法上的效力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