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市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迁入所就读学校(含科研院所)的学生逗垅型巢集体户口,具体由学校主管部门持国家或省、市招生计划和《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等材料,报属地公安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审核同意后开具《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学校凭《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和《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入学时迁入所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