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找律师网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由此可见,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转包而不禁止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包,只要分包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列举的违法分包的情形,就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的分包问题往往形式多样,而法律规定又是粗而不细,不能涵盖全部周延,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违法分包的界定往往存在着很多混乱情形。
2、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分包,法院应当在深入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分包项目邢赳剁曛管理的实质内容,对照相关法条,审慎地综合分析评判。但是实践中分包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条的规定只能是“宜粗不宜细”,往往是笼统的、不精细的,难以穷尽所有,导致无法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筑施工领域进行比较详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评判违法分包情形时,基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于工程管理背后的真实情况,往往不可能以一个资深的建筑施工管理者的专业眼光来分析判断,一旦分包形式上与违法分包的法条规定相类似,便极有可能机械地适用法条规定,认定分包施工合同无效,属于违法分包。比如前述案例中,由于A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将某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含二次结构浇筑)、砌筑及初装修工程中的除发包方分包外的全部工作内容发包给某B公司,一审法院就以“主体结构施工不能分包”、“合同中约定全部工作内容进行分包系违法分包”等理由,认定A、B公司之间劳务承包合同无效,双方系违法分包,但是除此之外,A、B公司之间约定的劳务分包价格仅200多元/平方米、B公司有相应的劳务资质、合同中对“全部工作内容”有明确约定,符合劳务分包特征;A公司履行除劳务以外的主要义务,承担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管理、技术指导、安全管理责任等关键情节均被忽略,最终以认定违法分包了结。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理解不同,导致不同法官之间、不同法院之间认定尺度不一,评判标准混乱,像这种对于界定违法分包的混乱情形并不鲜见。
3、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分包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缺陷,一旦规定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工程欠款,不论分包情形如何,均会主张构成违法分包以便向分包人主张连带责任。我们认为《江苏省高院意见》客观上起到了推动当事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诉讼,甚至会产生助长分包单位恶意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负面作用,这与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不符的。法律猫指在实践中,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具备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而实际施工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有可能与合同相对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将工程量做大,工程费用提高,恶意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由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工程被转包或分包并不知情,对工程实际支出情况并不了解,此种情况下如果适用《江苏省高院意见》第23条,则会进一步造成不公平,诉讼结果极有可能损害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