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担保企业在发现被申请人所申请担保的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担保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时,企业应当拒绝承担担保业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因违法违规而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2、其次,担保企业在发现被申请人出现经营状况恶化,仿瓤僭蚋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恶化的时候应当拒绝承担担保业务,因为被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失去了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如果担保企业不拒绝则会使得担保企业陷入代替被申请人偿还债务的责任,而且担保企业向被申请人追偿的可能性。
3、再次,担保企业在发现被申请人出现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时应当拒绝承担担保业务。因为当被申请人出现内部管理混乱的时候,这个企业就可能出现内部僵局,企业的决策可能无法形成,经营风险会增大,从而导致担保企业风险增大。
4、同时,担保企业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重大法律诉讼或者重大仲裁的,担保企业应当拒绝承担担保业务,因为此时被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从而降低了其自身的偿债能力,这样会损害担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5、另外,担保企业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已经与担保企业或藤舔趾贶者其他担保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然处在继续状态之中或者尚未妥善解决的,担保企业应当拒绝承担担保业务,因为有这种情况时担保企业本身的风险已经很大了,如果再继续则会更加剧担保企业的风险责任。
6、另另外,担保企业发现被申请人不及时缴纳担保费用或者在担保企业催促被申请人缴纳担保费用的时,被申请人依然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担保费用或者无辜拖延缴纳担保费用时应当拒绝被申请人的申请。
7、最后,担保企业发现其他情形可能或者已经给担保企业增加法律风险或者财务风险时应当拒绝承担担保业务,因为担保企业本身的风险就是很大的,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担保企业应当谨慎为之,以降低自身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