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2、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棰僖崩妓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