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变更或者注销属于信息登记、备案类业务。 受理窗口为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 受理窗口或为局办税服务厅文书经办窗
2、 纳税人发生财务负责人变更后30日内办理。同时进行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以及购票人员的变更。同时进行购票人信息修改
3、 纳税人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携带新财务负责人、新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2)网上下载或当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一式两份
4、 上述需填写的资料及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提交的复印件须用A4纸,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签名日期。窗口人员会给予审核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提供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同时进行购票人信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