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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房能不能继承

时间:2024-10-15 00:30:56

李先生生前多年居住在北京市某国家机关的公房中,房改后,李先生没买该房,而是继续租住在这套房子里。2009年7月,李先生病逝,李先生的子女要求髌覆李幌继承该房。某国家机关已于李先生病逝后,将该房出售给该单位另一职工。李先生的女儿李一找到单位领导,提出继承其父承租权的意见,单位提出房屋已经出售,不能再租,李一认为单位妨碍了其对其父承租权的继承,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遂欲向法院起诉该单位。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李先生生前只对该处房产享有承租权,承租权不能继承,李一等提出的继承承租权无法律依据,最终不予立案。

北京房产律师团法律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即个人享有所有权等自物权的财产,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是一种他物权,承租人只对租赁房屋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并不是拥有其权属,所以承租权不能当做财产权利继承,法院处理得当。

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成立的前提是承租人不发生变化,这是由于,租赁关系具有身份性,具有身份性的法律关系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消灭,也即无从继承。李先生去世后,有身份特征的承租关系就消灭了,此时他的子女主张继承承租权当然不具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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