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2年10月8日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核查鉴定工作统一由刑侦部门处理,其它任何单位或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2、自200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各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申办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时,一律采用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3、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须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刑侦部门申请出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如申请人已出境并在国外居住的,如需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提惚改刮擗供申请人在国外的十指指纹公证书并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和委托国内受托人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相关事宜的委托书认证书,以及当事人所持有的护照复印件,到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刑侦部门申请出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4、特殊情况下,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要求: ①申请人户籍有鳔硭差瞥跨省市(地区)变动情况,需分别提供原户籍和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②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申请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以及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③已定居国外申请办理离镜前的无犯罪记录公证,还需提供当时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