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活动的标志。公安机关在日常的案件侦办中又是因为案情的特殊性,以及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产生偏差,时常产生是否需要立案与该如何进行立案的疑问,甚至在部属程序规定、高院与高检司法解释、地方认定标准、新刑诉法的重重包围下,一些民警都变得不再会办案或不敢开启立案程序,这样的现状已成为司法改革、依法办案下的代沟。 现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侦办中在立案标准上应注意的问题。
工具/原料
计算机
纸和笔
法律标准
1、前提与区别立案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无论是发现有犯罪事实还是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予以立案。在这两种情形下,有所区别是的案件来源、事实内容、具体程度的不同。比如在工作中发现的必须要有特定犯罪事实与特定犯罪嫌疑人;而对于报案的,根据报案人所陈述的事实,在未查证犯罪事实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只要符合立案标准的就应当予以立案。
2、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犯罪事实的事件与有特定犯罪嫌疑人、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换言之,只要发现具体犯罪事实即可立案,以及发现潜在犯罪事件时无须先期查证犯罪嫌疑人就可立案。
3、立案与查证犯罪事实并无冲突之所以启动立案这一程序,就是为了能够依法查证犯罪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追诉条件,并更好地依法收集犯罪证据资料。但在司法搏皋咬夼实践中,一线作战民警为了避免在正式立案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符合立案标准但不符合移送追诉标准,而背离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性,即未正式立案就展开侦察取证,即便是确认存在有犯罪事实或可能涉嫌犯罪的事件,又得重新回过头办理正式立案手续,才能使已掌握的犯罪证据具有合法性。这里并不是说在正式立案前不能介入调查,所介入的调查也仅为初步了解情况,但不能以此作为理由逾越法律所赋予的程序。这种作为不仅属于违规办案,有时更会使办案民警在收集证据时产生被动,而这种心理主要是出于怕立案后再呈请撤案的麻烦和投机取巧,忽视法定办案程序的心理。当然更主要的是因为执法考评在作祟。
材料标准
1、基于案件来源方面,在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立案的前提必须明确具体的犯罪事实或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事实,这个犯罪事实即为立案材料的标准。
2、可查性在受理、接收保安来源的案件时,则需要有报案人或被害人陈述的适诏焚揉犯罪事实或潜在犯罪事实,因而这种陈述类的犯罪事实材料必须能够在立案后回溯调查。虽然未规定公安机关在正式立案前进行调差取证的方法,但违背司法程序就进行调查取证的做法已成为司法改革路上的隐痛。因而则需提高办案民警对案件的洞察力和把控度,转变和端正办案思想,才能依法依规更好地打击各类犯罪案件,并顺利移送追诉,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戒。而不是一味的抱怨执法考评和检察机关的审查严苛,要学会适应规则和运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