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和被告。
2、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这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应注意的问题有: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例如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向银行贷款进行烟草买卖。 (2)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3、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以下情况担保无效: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比如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