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车主自行拆卖、转卖灭失的车辆。
2、由车主申请并出具《机动车报废、灭失证明》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3、被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扣留后予以报废的车辆,由该执法部门出具文件或证明,再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4、对按规定批量报废回收,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涉案车辆,交警部门要依法扣留涉案车辆,经法定程序批量报废回收后。
5、由车辆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警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转递给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6、有相关证据证实已灭失的其他车辆,经调查核实,车辆单位巡綮碣褂或车主本人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该车辆处于灭失状态的,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