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友的困惑
公安查验身份证时,不敬礼、不使用规范语言、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这样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是违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哪类行为,其依据是什么?麻烦提供一下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只有公民和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双方的意见相左,法院该采信哪个人的?可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依据。谢谢!
蟾蜍的梦
1、公安查验身份证时,不敬礼、不使用规范语言、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这样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违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答:不敬礼不适用规范语言是执法不文明的行为,可能会给自己的执法带来不顺利的后果,但是不违法!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属于执法程序违法,不经此程序,被查验身份证的相对人可以拒绝其查验,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2、无论是哪类行为,其依据是哪些和什么?
答:对于不敬礼不适用规范语言等执法不文明的行为,是执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一般情况下,是采取不举不究的策略的。对于因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影响或引发与相对人、群众产生矛盾的,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一般根据形成的具体的后果,依据督察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一方面会产生对具体执法行为是否有效不利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警察可能会被根据《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3、只有公民和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双方的意见相左,法院该采信哪个人的?
答: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警察执法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的人民警察在场的。也就是说,加上公民是三个人,如果意见相左,要经过调查、举证、质证才行,不是法院该采信哪个人的问题。案例所称的司法解释规定显然偏袒行政执法机关,不符合法理,在现实法律规范中是不应当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