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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关于中小学惩罚教育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4-10-26 05:35:06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人类社会运用惩罚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教育中惩罚的问题也由来已久,是学校或者教师为劲忧商偌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对其不良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或相应处罚的一种教育行为。学校中不能没有惩罚,回避或否认惩罚的现实存在和必要作用,都是不明智的,只能导致教育观念的偏颇和教育方法的盲目,造成广大教师育人工作的茫然、无奈。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素质教育观念和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民主、儿童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赏识教育”已经成为当前中小学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表扬和激励学生,成为教育者的共识。同时,国内新闻媒体出于各种各样的缘故,引导着公众的目光,时常投向教育惩罚这一领域。于是,现实中,就形成了社会各界共同抨击、声讨教育恶性惩罚事件,纷纷谴责“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各级教育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例或几不准,其中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其严厉程度足以砸掉教师的饭碗。在此背景下,很多学校如同惊弓之鸟,谈“惩”色变。当面临问题学生时,教师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纵使这种说教有时是那样的苍白无力,老师宁肯放过学生,也不敢越“雷池”一步。长此以往,既不利于班级教育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会对学生的习惯养成、主题认知和身心发展等产生危害。

作为一名教师,我也在工作中常常面临这种困惑: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到底要不要惩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惩罚?惩罚到什么程度?因此,本文试从惩罚的内涵入手,列举惩罚的类型、功能、辨析其与体罚的区别,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因分析,进而探讨出一些指导教育惩罚实施的合理性策略,对教育惩罚进行总结和梳理,从而使教育惩罚发挥积极意义,有助于缓解教师工作中的心理压力,改善在开展工作时面临的两难选择和尴尬处境,使学校教育更加完善、科学、有效。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惩罚教育的研究:

自从奴隶社会出现了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是支配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表现为教师对学生在教育内容上的灌输和教育管理上的惩罚,包括最严厉的体罚。所以,在古代社会,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惩罚是教师的权利。

虽然教育家昆体良坚决反对在教育中使用体罚,认为这是一种“残忍的行为”,是对儿童的“一种凌辱”,“如果申诉还不足以矫正学生的过失,他就会对体罚习以为常”,“幼年时使用体罚,一旦长大以后,惩罚失去作用,就更加难以驾驭”并且“体罚造成儿童心情压抑、沮丧和消沉”。他认为“如果经常正面告诫,在作业上严加督促,体罚就没有必要。”[1]但是惩罚仍然是古代盛行的教育方法。

古印度的学校里,体罚是常用的手段,有一条教育法规记载“假如儿童犯了错误,教师可以用严厉的言语训斥他,并且可以威胁他,下次再犯,便将拳打,拳打无效,就可以把犯错者投入河中。[2]在西方教育史上,一“野蛮”而著称的当推斯巴达教育。学童四季穿单衣,石块当做枕头,芦草当做席子,经常受到鞭打,并且还不许哀号呻吟。这种教育制度,使斯巴达成为古希腊的军事强国之一。《圣经》主张原罪说,《箴言》云:“不忍用杖打儿子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愚蠢迷住孩童的心,用管教的杖打以远远赶除。”

这种“硬教育”在文艺复兴时有所改观,后来随着民主运动的兴起更是遭到了公众的反对和摒弃。教育学家们宣传要热爱儿童,指出儿童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他们提出要密切师生之间的关系,要老师尊重儿童的自尊心,要重视儿童独立自主的精神,建议用儿童的荣誉心、竞争心去替代体罚作为推动儿童学习的手段。

夸美纽斯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到惩罚,不是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3]作为文艺复兴后期法国最重要的思想家蒙田看来,惩罚和死记硬背会窒息儿童的天性。他反对暴力和强迫,推崇无惩戒无眼泪的教育。他谴责教育上的一切体罚。他说:“这些学校不过是地狱而已,儿童随时受到责打的威胁,他们的心灵被损伤。在上课的时候听到的是儿童因责打而发出的呼叫,以及教师雷霆般的吼叫。为了使幼稚而胆小的儿童爱他的书本,教室门露出一副愤怒的面孔,手里拿着棍棒—这该是多么奇妙的教育场景啊!这是一种多么可恶而有害的教育方法呀!”[4]

在这些主张的影响下,当时的学校在教育惩罚问题上有所改进,对惩罚的标准、惩罚的原则都作了规定。惩罚不再是教师无约束的自主权利,而是受到了种种限制,与古代惩罚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教育实践往往都落后于教育理论,在大部分学校中,体罚依然存在。虽然文艺复兴运动对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欧洲各国的教育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还没有普及到所有的学校中去。直到十七世纪末期和十八世纪,欧洲发生启蒙运动。反对体罚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之后,才逐渐发展成熟。这时关于教育惩罚逐步出现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以赫尔巴特为代表,主张惩罚,但应该力避惩罚。他认为:教育与管理是密切结合的,如果只教不管会徒劳无益,管理师教育的一根缰绳,教师必须“坚强而温和地”抓住他,才可以使存在于儿童身上不驯服的烈性“盲目冲动的种子”以及“率真的欲望”得到约束。特别是在教育开始阶段,对学生采取“惩罚性威胁”是完全必要的,他提出了威吓、监督、命令、禁止和惩罚等管理方法。在他的理论中过分强调压制手段和权威的倾向,体现了一整套以从外界施加压力为主的教育方法。但他也强调爱和情感的力量。[5]

康德将惩罚分为身体上的惩罚和道德惩罚,他主张从幼儿开始,则需加以管束,防止儿童把自由发展成任性,可以适当的使用体罚。但他认为用体罚和物质惩处无益于义务心的培养,易于养成奴性。最好是利用儿童本有的羞恶之心,使之受良心的谴责进行道德惩罚。

以卢梭为代表的推崇自然主义的教育,基本上反对体罚,以“自然惩罚”为替代方式。他在《爱弥儿》一书中,宣扬符合自然发展与人道主义的“性善论”,主张教育是“归于自然”,以此促进儿童天性的发展。他说:“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6]卢梭的“自然”教育,和当时的传统教育,强调以惩罚来控制儿童行为的想法是相对立的。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坚决赞成惩罚,但他提出要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他个人提出“惩罚并不真的有那么大好处”,但他坚信“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我深信教师可以用惩罚或者不用惩罚,但是,如果教师的良心、教师的熟练技术、教师的信念说明他应该惩罚时,他也就没有权利拒绝使用惩罚,惩罚也和其他的一切方法一样,也应当用一种自然的、通常的和合乎逻辑的方法来提出。”“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的要求他。”[7]

(二)、国内关于惩罚教育的研究

在中国为规范学生的行为而对学生施以惩罚的咯是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在专制集权主义的封建社会,教育作为政治的附庸,师道尊严被推向极致。在教育和教学中,体罚被当做达到教学目的的手段。古代的“教”,从甲骨文自行分析上来看,左边是儿童头上有两本书,右边是成人手拿一根鞭子,意思是说儿童在成人执鞭控制下学习。我国古代教育著作《礼记·学礼》中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这“夏”、“楚”就是古代用来惩罚学生用的树条意思是要用鞭条鞭打学生来约束他们,而且还把教师鞭打学生作为维护学校秩序的“教之大论”的七条管理措施之一。

中国古代《易经》也认为在儿童的启蒙时期利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脱去约束反是不利的,适度的“小惩”即可“大戒”。

在封建社会的各类学校中,教师可以用戒尺等任意责罚学生,清代王誉昌《崇祯宮词》注:“有犯老师,批本监提督责处,轻则学长以戒方打掌,重则跪罚于圣人前。”可见,体罚在中国封建教育中早就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教育手段。

十九世纪末,维新派掀起的维新运动同时也解开了一场思想启蒙运动的序幕。在教育方面,康有为、梁启超倡新学,要求废除体罚,遵循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去设计课程。民国政府成立后,对清末的教育体制又进行了改革,并禁止体罚。《奏定高等小学堂》中规定“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善,”“学童至十三岁以上,夏楚万不可用,有时只可罚直立,禁假,禁止出游,罚去体面之事诸事足以示警。”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教育法令中对体罚作出明确规定。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国民政府在1912年颁布的《小学法令》中明确反对体罚,“小学校长教员,认为上不得已时,得加儆戒于儿童,但不得用体罚。”

陶行知手杜威的影响创立了“生活教育”学说。他坚决反对体罚,指出:要“革除体罚,注意启发”,要让学生“无必要之恐怖与烦恼”,他认为“体罚是权威制度的残余,它是将儿童挤黑暗的深渊。”“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徐特立特别主张说服教育,也反对体罚。他认为,体罚是一种封建的教育方法,教育学生时,不能用权威或者强制的方法来逼迫学生接受,这种外在的灌输式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的,应用耐心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学生发自内心的认识到问题所在,客服自己的错误。现代著名儿童教育家陈鹤琴认为在教育中,鼓励和惩罚都只是一种方法,它能否发挥积极的作用,关键看如何控制度,他认为积极的鼓励比消极的刺激来得好,但是鼓励法也不可用的太滥,一滥恐失去作用;刺激法若用的得当,也是很好,不过只可偶一为之而已。

建国后,教育部于1952年2月14日发出指示:废止对学生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将其扩充为“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然而,直到今天,体罚等惩罚学生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关于是否禁止体罚等惩罚方式的讨论仍在继续。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对惩罚的解释为“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对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利于学生分清是非善恶、削弱受惩行为的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惩罚的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口头指责,施以某种强制性措施,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这个概念瑞然相对周密一些,但主体不明确,并且作为一个概念,有些过于冗长。本人认为,教育惩罚即教育者为了达到教育目的而对受教育者给予否定评价或某种合理的处罚,从而影响其发展的一种教育方法。

体罚是具有悠久历史,而今却被教育法禁止的一种纪律执行措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并未解释概念的内涵。《教育大辞典》给出的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体罚是一种过度的、违反教育规律的惩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体罚,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要看这种行为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因此,本文对体罚的界定为:在惩罚学生时,教师用手、脚或用器械击打学生身体,并且造成对学生生理上的伤害,或超过了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学生的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课题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大量教育法律法规,阅读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研究方法等有关方面的专著,为本文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科学方法的指导;登陆《中国知网》,查阅今年来关于教育惩罚的图书期刊资料,明确国内外关于教育惩罚的理论研究历史及现状,为本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论证。

2、访谈法:由于不当教育惩罚的存在和某些教育对于教育惩罚的片面理解,有时简单的沟通难以获得真实的资料,因此,为保证研究的可靠性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本研究采取访谈法,通过选取与笔者相互信任的、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的同事进行访谈,以获取尽可能多的真实的和深层次的研究资料。

3、案例分析法:选取关于教育惩罚的典型案例,从中透视教育惩罚的意义,以事实来论证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4、问卷调查罚:在总结、分析有关教育惩罚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实际教育管理经验,初步编制了调查问卷对教育惩罚问题进行研究。

五、研究计划:

第一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2月)主要工作搜集资料理解文献、完成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2014年3月——2014年7月)主要工作进一步理解文献,完成初稿。

第三阶段:(2014年8月——2014年10月)主要工作修改论文、完成论文。

六、目前的进展和面临的困难:

关于中小学有关惩罚教育方面的论文和书籍虽多,但想要理清脉络、分清流派,找出代表性观点则需阅读大量的文献和资料,感觉自身提炼能力有待提高;因是在职研究生,工作较多,研究时间不够充足,周围课与讨论和学习的资源不足。

七、论文提纲: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四、课题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关于惩罚教育的理论解读:

一、惩罚教育的内涵:

(一)、惩罚教育的涵义。

(二)、惩罚教育和体罚的概念辨析。

二、教育中惩罚的类型:

(一)、根据惩罚是否合具有理性,可将惩罚分为合理惩罚和不合理惩罚。

(二)、按照实施惩罚所采取的方式,可将惩罚分为剥夺式惩罚和代偿试惩罚;

(三)、根据惩罚取得的效果的好坏,可将惩罚分为积极的惩罚和消极的惩罚。

三、教育中惩罚的功能: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是非观念;

(二)、有利于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体社会化;

(四)、有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关于中小学惩罚教育的现状调查

一、研究的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1、问卷调查法。

2、访谈法。

3、文献资料法。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惩罚现状。

1、目前校园里的惩罚所呈现的状况。

2、惩罚双方(教师、学生)对惩罚的认识。

3、教师如何执行惩罚。

(二)、惩罚的依据。

(三)、在教育中惩罚的必要性。

1、从历史上来看惩罚教育。

2、从心理学上来看惩罚教育。

3、学校教育需要惩罚。

4、教师需要惩罚。

5、受教育者需要惩罚。

三、中小学惩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师实施惩罚存在体罚、心理惩罚现象。

(二)、教师实施惩罚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三)、教师实施惩罚侵害学生的权益。

(四)、教师以惩代教、以惩了事。

(五)、教师惩罚的方式过于简单化。

四、中小学惩罚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惩罚存在问题的原因:

1、教师对惩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2、教师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有所欠缺。

3、教师对学生采取单一的教育评价机制。

4、教师自身法律意识薄弱。

5、教师心理失衡。

(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惩罚存在问题的原因:

1、国家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

2、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

3、学校管理上的不当。

4、教育监督机制不完善。

第三章中小学教育中正确运用惩罚的实施策略。

一、社会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教育惩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家长应当采取的策略。

(一)、理性的对待教师的惩罚;

(二)、关心子女教育、经常与老师沟通;

(三)、不溺爱孩子。

三、学校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校规校纪。

(二)、加强对教师的管理。

(三)、有效协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四、教师应该采取的策略。

(一)、转变陈旧的教育观念,以人为本构建平等的师生关系。

(二)、提高业务能力和心理素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三)、教育惩罚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四)、提高教师运用惩罚的技巧。

总结

以上笔者运用文献分析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对中小学教育中的教育惩罚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探索,对教育惩罚的概念在理论上进行了较详细的解读,全面分析了教育惩罚存在的必要性,列举了当前教育惩罚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最后,在教育惩罚在实践上的运用提供了一些建议。通过以上研究,希望能给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指导。

要想科学、辩证的认识教育惩罚,合理地实施教育惩罚,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当前,教育惩罚的理论研究、教学实践以及制度法规的完善都有了可喜的变化。我们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提升,实施适度、合理、公平、有效的教育惩罚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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