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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无车承运业务及其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时间:2024-10-27 07:20:11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这里要注意,税务部门判断企业业务是否是无车承运业务,与交通部门是否认定关系不大的,也就是说,不在本文第一行的“通知”名单中,如果企业的业务性质符合财税【2016】36号文对“无车承运业务”的定义,也要按交通运输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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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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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车承运业务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达到500万元,需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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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车承运业务的增值税举例 ABC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交通部认定具有无车承运业务资格,2017年无车承运业务收入不含税400万元,与私车主签定100万元运输合同,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采购并交付实际承运人的汽油费50万元,支付实际承运人过桥达路费5万元(符合增值税抵扣标准);与一般纳税人企业签定100万元运输合同,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本期缴纳增值税=400*0.11-100*0.03-100*0.11-50*0.17-5*0.03=21.35万元。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车承运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签定的运输合同越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会越高。如果无车承运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反而能稳定增值税税率,不受实际运输方发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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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管理建议 无车承运模式的创新试点,主要的要义是充分利用社会私企主的车辆运输能力,但它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只能到税务部门开具3%运输业发票,而无车承运人绝大部分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又是轻资产运作模式(无运输车辆承运),销项计提11%销项税,进项是3%进项税,很明显,这无疑加大了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根据无车承运特点,可以引入增值税差额纳税方法,以真实反映无车承运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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