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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如何认定

时间:2024-10-16 13:52:43

鉴定结果也称鉴定结论、鉴定人意见、专家意见,这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的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僦多揉驼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并非享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其证明效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法官依职权审查、认定。

以鉴定机构资质确定鉴定效力  鉴定结果首先看鉴定机构有无鉴定资格或者叫做鉴定资质。有鉴定资质的鉴定结论一般都可以采信。当若干个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时,法院一般倾向于采信具有较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果的程序要求  根据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法官就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必须做到:第一,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第二,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第三,鉴定结论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辩论;第四,除鉴定结论应当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外,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对鉴定结果的实体要求  一是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合法;二是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和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三是应审查鉴定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采取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实用,其技术手段是否有效、可靠;四是应审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及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化的要求;五是应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六是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我国诉讼法上所规定的应属回避的情形,即鉴定人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鉴定人担任过本案证人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作出鉴定的,其鉴定结论无效;七是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即是否具有徇私、受贿,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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