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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的核算与税务

时间:2024-10-25 16:24:19

1、研发的核算与税务——加计扣除财税〔2015牢飘俄鲆〕 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规定: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日常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区分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提交税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1.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企业留存备查资料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 “研发支出” 辅助账;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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