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辙清惨遂办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
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
有独立的财务机构,
独立的银行帐户;
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
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
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有
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有明确的办园方案,
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
原则和幼儿园类型,
招收对象和范围,
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
教育课程和教材等;
有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
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
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
也
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
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
不得高估作价,
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
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办园的可行性匠告、
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
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
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
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法
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
登记的,
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
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
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
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
区、
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
证向区、
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
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才可公开向社会
招生。
6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
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
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
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
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
改。
7
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
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
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
区、
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
收费许可正、
幼
儿园公章,
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
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
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
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
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9
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
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