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劳动者灞盅何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限制。
4.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当事人之间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事由的,约定无效,但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对法定事由进行具体化的除外。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