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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 “公车经费”如何核算

时间:2024-10-23 14:07:20

1、收付实现制下的核算根据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下,出于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等方面的需要,公务用车在购置时直接列入费用,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方列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后续日常运营产生的汽油费、路桥费和维修费等,直接计入费用。由于公务用车在购置时已经计入费用,因此在后续提取折旧时,采取的是冲减相应基金的方式,没有列入费用。从会计核算体系设计上来看,在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体系所设置的“类、款、项、目”四级指标中没有相对应的“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另外,从预算类型来看,“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涉及到基本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单位零星开支的车辆日常维护经费,也涉及到特定的专项经费,如车辆购置经费等专项业务经费。因此,对于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需要专门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决算时专门归集汇总购置公务用车和日常运行维护的开支总额,并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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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算方式和口径遭遇挑战2014年,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目标,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于2015 年始,陆续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6项具体准则和1 项实务指南。2017 年,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其以“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为特征。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会计与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对于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言是颠覆性变革。特别是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体系下,购置设备直接列入固定资产,同时将折旧计入费用的做法,将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的核算方式和口径提出挑战。

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 “公车经费”如何核算

3、对公务用车运行进行全成本核算“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的核算口径主要是基于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在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核算口径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目前业内共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可比性原则,建议保持现有口径不变,即在政府会计制度体系下,“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依然为公务车辆购置成本和日常运行费用总和。如此,则可保证相应的数据来源口径保持不变,年度之间具备可比性。二是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调整,因为车辆购置列为固定资产,在日常运营中逐渐通过折旧“转为”日常费用,建议将“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变更为“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相关范围除日常运行费用外,还需增加车辆折旧费用。从“三公”经费的核算目的分析,为更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成本,笔者建议采取第二种做法,即将“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变更为“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反映公务车辆的日常运行维护成本。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更有利于财政资金的节约。事实上,当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时,车辆老化,日常的维护保养成本会逐渐增加。在原有的核算口径体系下,理论上在车辆仍能继续使用的前提下,只要日常的维护保养成本低于购置成本,在压低公务用车费用的压力下,单位管理层仍不会选择新购置车辆的方案,即便该类方案是最经济的选择。因为一旦购置了新车,当年的“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对比往年可能会有所增加。若采取第二种“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的核算方案,则可在核算方式上倒逼单位进行成本最优选择,因为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是日常运营保管和折旧费用两者互动结果的体现。当车辆使用已达报废年限、折旧为“0”时,维护修理费用可能是最大值。只有在运营保管费用和折旧费用互相均衡时,公务车辆运行总费用才能达到最小值,实现财政资金的节约。同时,第二种制度更能准确反映公务用车日常运行成本。原有的“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的口径安排,主要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制度安排和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的要求,两类支出均列为费用,因此需将两者相加。实际上,两者之和不能准确反映当年公务用车实际情况。采用涵盖折旧的日常运行费用核算口径则较为客观,能对单位公务用车费用进行准确测量,不会因车辆购置原因对数据形成干扰。因为当公务用车存量较多时,折旧会较大,造成日常运行费用较大。当日常公务用车使用较频繁时,若折旧不变,当年费用则相对较大。该类核算方法真正对公务用车日常运行进行了全成本核算,为后续的绩效评价奠定了现实基础。此外,第二种做法更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车辆购置行为作为资本性支出列为资产增加,不会导致净资产的减少,不构成“费用”。而与之对应的是,资产日常损耗形成折旧,构成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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