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根据对超速的罚款进行罚款的缴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3、或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4、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5、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6、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7、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