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如果父母没有丧失法定监护权的情形,其他人是不可以成为监护人的。
2、法律对父母丧失监护权也做了规定:(一)死亡;(二)丧失监护能力;(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3、本案中甲去世后,乙成为丙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因为乙乙常年在外打工,所以并由其爷爷奶奶照料。
4、关键还是要看乙有没有丧失法定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乙并没有。乙只是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其他人同居,但这并不违法。而且乙外出打工也是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5、我国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6、根据法律规定,已没有丧失法定监护权,如果乙对村委会的指定不服可以向本地的人民法院起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