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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时间:2024-10-23 17:54:03

1、案例:2008年7月,甲某与乙某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当时其儿子丙9岁。协议约定:丙归母亲乙某抚养,父亲甲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当时丙年幼,生活费较少,乙某也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生活。2012年9月,丙升入初中,生活费和教育费也随之相应增加。又因为此时乙某已下岗,失去了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不同的是,甲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无奈之下,丙要求其父甲某增加抚养费。甲某对此予以拒绝,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为300元,自己也按时支付,现在没有义务再进行增加。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2、结论:丙因升初中教育费增加,有权要求其父甲某增加抚养费,法院应当支持丙的诉求。

3、解析:本案中,虽然甲某与乙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但该抚养费是以当时丙上小学时的生活费为标准的,此时丙升初中,加之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实际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相应增加,具体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协议的约定,不妨碍丙提出合理的要求。

4、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由于甲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有给付的能力,因此应当判令甲某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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