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2、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想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年计算。
5、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额经济补偿。
6、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命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工资三倍的。
7、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平均每月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8、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