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