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能否以这样的理由要求确认加油站租赁合同无效,收回加油站合法吗?
事实经过:
1、小A与小B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A将其名下的乐陵市的加油站出租给小B,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租金为第一次三年一付,共计60万元,三年后为一年一付租金,每年20万元,现小B已将前三年(即2014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租金60万元给付小A。现小A起诉到法院,称 2016年底,小B因出售伪劣油品被相关部门处罚。小A出租加油站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应属无效。并且小A将涉案加油站自行收回经营,附属设备也均在小A处。
2、小A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3日委托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检测的通知及回执单、乐陵市关于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及双层油罐改造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一份,证明被告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经营的油品不合格,从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相关部门现令整改,因被告不进行整改,故原告将加油站收回后进行了整改,并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该加油站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针对小A强行收回加油站,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难道小B白白损失几百万元,小B作为承租人该如何处理,小B一点头绪都没有。
3、小B就委托律师来处置本案。律师与小B认真探讨,并分析本案,认为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称当时检验报告作出后,已明确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进行复检,但是小A并不予配合,对商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检测的通知及回执单、关于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及双层油罐改造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但认为这三份证据系
4、2017年2月15日下发的,即在小A起诉之后下发的,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且小B租赁该加油站后投入100余万元,对涉案加油站进行装修、改造等,可见小B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另外,租赁经营民营加油站,是在不改变民营加油站的所有权和经济性质的前提下,采取加油站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加油站所有人将加油站在一定期限内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期间,加油站的所有权和资产处分权,以及依租赁合同取得租金等权益仍归属加油站所有人,而承租方根据租赁经营合同在租赁期内取得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的使用权等权益,并负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的义务。租赁期间,被租赁经营的加油站的法律地位、名称等均不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由租赁合同予以明确。其双方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5、处理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小B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小A诉讼请求,也就是小A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强制收回加油站。下一步小B将起诉小A要求追究其强制收回加油站造成小A损失的责任。
律师意见:
1、本案是由出租方不想将油站承租,任意找一个理由要求将加油站强制收回的案件,作出承租方投入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如果任意由出租方将加油站收回将损失惨重。本案中小A提出四个重要证据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商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检测的通知及回执单、关于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及双层油罐改造,最后这三个证据都不能证明出租方的主张,法院也驳回了小A的请求,那在什么情况下,小A可以真正收回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