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四、将第五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五、将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不得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