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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违约方代理词

时间:2025-01-06 09:30:41

1、被告单方粗暴撕毁合同,已严重的违约  2010年0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10年06月20日至2012年06月20日。租赁期间,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恪守自己的义务。2011年8月,被告提出要涨房租,原告对比不予同意,并坚持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之后,被告采取言语、行动等粗暴的措施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而且更为猖獗地是,被告于2011年10月 日偷偷地换装了原告所租赁房屋的锁,单方面地违反了合同。

2、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粗暴地违反了合同,从而造成原告很长一段时间居无定所。被告应当承担其违约后原告无房子居住而产生的住宿费,原告重新找房子而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原告新租房子租金高涨部分的费用等。

3、5000元押金被告应返还给原告  5000元押金系系原、被告为履行合同而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现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违约。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应该返还原告5000元押金及其利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4、4000元租金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  原告于2011年06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第三期租金12000元人民币(见证据银行卡和汇款清单)。该笔费用支付租金的期限为:2011年06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但是由于被告的违约,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便搬出了租赁房屋。因而被告多收原告两个月4000元的房租是不合法的。因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该返还原告的租金4000元。

5、冰箱、洗衣机乃原告的财产,被告应当返还或者折价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自愿购买全新冰箱及洗衣机各一台,在乙方不续租此房的情况下,乙方购买的冰箱、洗衣机归甲方所有。”可见,冰箱和洗衣机是原告的财产,原告只是将冰箱、洗衣机有条件的赠与给被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中原告的冰箱、洗衣机归被告所有的条件为:当且仅当原告不续租。但是,被告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到期之前,单方地违约,以至于合同约定关于冰箱、洗衣机赠与的条件永远无法成就。故冰箱、洗衣机应为原告的所有物。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冰箱和洗衣机,或者是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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