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